(2017)鲁01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惠莱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329号原告刘惠莱,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科,区长。委托代理人武庆军,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茂娟,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心悦,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刘惠莱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强拆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济南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合法拥有房屋,被告在没有通知和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6日凌晨1点左右,恶意盗拆了原告房屋,并造成了房屋内财产的重大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有合法使用权。2、照片图片,证明房屋被破坏。3、两张公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证明土地征收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的。4、华山片区安置一区项目建设情况说明5、致前王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是济南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程,由济南市历城区政府成立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片区的政策制定、宣传和解释等。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作为华山片区项目推进主体,成立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该片区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包括协议的签订、地上物清理等具体的补偿安置等工作。因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是项目的直接推进主体,不负责地上物清理等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2、原告所诉称的地上物被强制拆除的行为,不是被告实施的,原告主张是被告实施,应当负直接举证责任,被告无义务对被告没有实施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3、原告起诉后,被告高度重视,针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查清。在华山片区开发建设过程中,设置有整村清零奖,即整个村庄的所有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享受到一定数额的奖励,且奖励幅度很大。因此,部分村的村民对享受清零奖的意愿比较强烈,积极要求村两委会积极做群众工作,享受清零奖。今天案件中涉及到的前王村村委会签订了整村清零奖协议。村两委会积极做群众工作,最终村里剩余的个别少数群众,村两委会为了保住清零奖,保住村里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村两委直接实施了拆除。对村委会的上述行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村委会积极做好群众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做好经济损失的赔偿工作,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被告历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诉求缺少事实证据,被告市政府没有实施其所诉称的强拆行为,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7年4月1日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区、街两级指挥部的设立情况,以及区、街两级指挥部的职责分工情况,其中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物的清除、安置等工作由街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证据2、2017年4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华山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房屋拆除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是该村村委会全体研究以后,为了获得整村清零奖励,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分批次实施了拆除。证据3、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前王庄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华山片区征收拆迁过程中,设置有整村清零奖,该奖对村民来讲有较大的经济利益。为了村民的利益,在入户对原告做工作不成的情况下,经村委研究,由村委会负责实施了拆除。拆除的后果由村委会承担。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是两被告所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不予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其他证无法证明是两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房屋拆除行为。对被告历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和2,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因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所在村拥有房屋。2016年10月6日,原告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原告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6]274号)、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发布的《致前王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等证据,认为两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原告的上述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是被告历城区政府设立的履行拆迁职能的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遂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华山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系济南市重点工程,为落实和推进该片区项目开发建设,被告历城区政府和案外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华山街道办)在该片区分别成立了区、街两级指挥部,即:1、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系由被告历城区政府成立,主要负责片区的土地征收拆迁政策制定、宣传和解释等工作。2、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系由被告华山街道办成立,负责主要负责拆迁政策的落实(包括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物的清除、安置等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房屋是由谁组织实施拆除,两被告是否是原告房屋实施拆除的主体。本院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是土地征收公告,而本案诉的是房屋强拆行为,而非土地征收行政行为,故济南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本院查明的情况,华山片区开发建设系济南市重点工程,为落实和推进该片区项目开发建设,被告历城区政府和案外人华山街道街道办事处在该片区分别成立了区、街两级指挥部,即:1、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系由被告历城区政府成立,主要负责片区的土地征收拆迁政策制定、宣传和解释等工作。2、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系由被告华山街道办成立,主要负责拆迁政策的落实(包括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地上物的清除、安置等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区、街两级指挥部成立单位不同,职责不同,各自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即: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实施行为后果,应由成立单位历城区政府承担,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实施行为后果,应由成立单位华山街道办事处承担,二者不可混淆。鉴于被告历城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第三人村委会在本案中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原告房屋系村委会自行拆除。对该证据,本院认为,村委会出具的上述情况说明,属于村委会单方陈述,依据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其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鉴于村委会对该说明内容并没有其它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其说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对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涉案房屋被拆除,系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所为。原告将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认为系两被告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向适格被告主张权利。综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惠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胜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郑晓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