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包金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金森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97号罪犯包金森,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邵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金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包金森等九名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等三被害人经济损失620655.25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包金森的刑事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金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金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