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1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2016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1月19日经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革、张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1与宋某(已判刑)合谋,利用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农机产品在国家农机补贴名录内的条件,在李某1经营的兴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未在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任何农机设备的情况下,由李某1向涞水县农业局申请挤奶机、储奶罐、冷藏罐农机补贴。被告人李某1将宋某提供的虚假购买上述物品发票交给涞水县农业局,把兴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原有挤奶机、储奶罐、冷藏罐换上宋某提供的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铭牌,以此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达150000元。李某1从中得两台铡草机,经鉴定,两台铡草机价值2200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1将赃款22000元退缴至涞水县公安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经营着涞水县兴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2012年5月份,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宋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某1,根据《河北省2012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宋某指使李某1向涞水县农业局申请挤奶机、储奶罐、冷藏罐农机补贴。在李某1经营的兴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未在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任何农机设备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1将宋某提供的虚假购买上述物品发票交给涞水县农业局,把兴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原有挤奶机、储奶罐、冷藏罐换上宋某提供的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铭牌,以此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达150000元。李某1从中得两台铡草机,经鉴定,两台铡草机价值2200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1将赃款22000元退缴至涞水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其是涞水县兴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宋某找到其说,奶牛养殖场可申请补贴,只要其向涞水县农业局递交申请,可免费给其两台铡草机。2012年5月其向涞水县农业局递交申请手续,按宋某的要求申请了三种机器设备,宋某给其开了发票送到农业局,补贴数额是挤奶机100000元,冷藏罐22000元,贮奶罐28000元。后农业局验收时将其先前买的机器设备换了宋某提供的贴牌。2、同案犯宋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方月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当业务员,2012年5、6月份,其到涞水县养牛厂找到李某1,让其找涞水县农业局,并对工作人员说买方月的设备,农业局会让通过申请,李某1到农业局办理了补贴手续,其通过农业局的关系给李某1通过了确认,其给李某1开了设备发票,农业局验收了李某1的设备,将钱打到开票的公司,其给了李某1*7000多元钱和一些设备。3、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是李某1的妻子,养牛厂的挤奶机和冷藏罐是在申请国家补贴之前购买的,两台铡草机是申请国家补贴时农业局给的。4、证人田某的证言,其是涞水县农业局农机股长,河北省农业厅和河北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北省2012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2年补贴款下来后打给销售厂家,2013年的补贴款是打给农户。5、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是涞水县农业局的副局长,分管农机股的工作。其通过局长李某4认识的宋某,农机补贴验收是由农机股的工作人员进行的。6、辩认笔录,李某1在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6号(6号照片是宋某)是与其商谈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宋某。辩认笔录,宋某在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9号(9号照片是李某1)是李某1。7、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李某1向涞水县农业局提供的申请表。8、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涞水县农业局和涞水县财政局批准李某1购置设备的批准通知书。9、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河北方月农业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百牧旺乳业机械有限公司给李某1开的购物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00元。10、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李某1的挤奶机、贮奶罐、冷藏罐共补贴150000元。11、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春海牌铡草机2台的价格为人民币22000元。12、涞水县公安局扣押清单,2016年11月14日涞水县公安局扣押李某1现金22000元。13、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1的主体身份情况。14、涞水县公安局永阳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1听命于宋某指挥,用宋某提供的发票向农业局虚假申报,为骗取国家补贴款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涞水县公安局扣押的22000元予以没收,由涞水县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艳秋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徐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