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姜东东与何志涛、何志波、尹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东,何志涛,何志波,尹发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19号原告:姜东东,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松县。被告:何志涛,男,汉族,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何志波,男,汉族,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尹发金,男,汉族,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东诉被告何志涛、何志波、尹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东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东东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姜东东负担。审 判 长 高万斌审 判 员 乔祥林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