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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潘培初与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培初,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培初,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展鸿。申请人潘培初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30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培初2015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合共4600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潘培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社区光明路的房产一间,本院已在(2015)佛顺法执字第10450号案中进行查封,经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340100元,并于2016年8月1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以16340100元拍卖成交,该所得执行款项16340100元,本院已进行分配支付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止,尚余房产拍卖余款119788.62元;本院在(2016)粤0606执12639、12643号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塑机等机械设备一批,经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78920元;并于2017年1月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以337920元拍卖成交。上述房产拍卖余款119788.62元、拍卖设备款337920元,合共得执行款项457708.62元,该执行款项经本院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822.14元。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872.14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777.86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