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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隋青峰与佟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青峰,佟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隋青峰,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佟文平,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