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891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鹏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二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鹏飞,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周鹏飞支付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修尾款364000元,于2016年6月18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周鹏飞负担1690元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于2016年6月18日前支付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五颗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顺驰凤凰花园9幢207室房产一套,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拍卖,该院在扣除优先权、执行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1399286.41元汇入本院。本院组织被执行人多个债权人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分得执行费5385元及执行款47945元。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47945元,剩余标的317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