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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惠树忠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树忠,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惠树忠,男性,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性,汉族,1971年0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树忠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有存款,在住房公积金清涧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予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军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费298元及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军负担,执行费317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