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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建利与李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利,李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1723号原告:陈建利,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兵,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陈建利与被告李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2015年7月18日归还。现还款期限已过去数月,被告既不还款也不支付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还款。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自2015年7月18日至全部还清之日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收条各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与原告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能按期还款,愿承担每日0.5千元的罚息,直到还款为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利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