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抚养费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