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朱兵与黄日甫、广西平果胜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朱兵,黄日甫,广西平果胜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413号原告:卢朱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黄日甫,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马山县。被告:广西平果胜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小峰。被告: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龙XX府住宅小区1幢2层B3号。法定代表人:覃忠胜,董事长。委托代代理人韦朝仁,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朱兵诉被告黄日甫、广西平果胜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定立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朱兵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定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卢朱兵负担。审 判 员 黄河元代理审判员 覃远贵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