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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肖雪梅、杨小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肖雪梅,杨小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92号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雪梅,女,生于1973年5月1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小平,男,生于1970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雪梅、杨小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