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171号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云茂、陈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云茂,陈四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171-3号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欧阳云茂,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四芳,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云茂、陈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立案。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已将借款偿还完毕,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将借款偿还完毕,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国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