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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维英与陈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英,陈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19号原告:陈维英,女,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肖芳,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维英与被告陈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维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倩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