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茂林与邵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林,邵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陈茂林,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邵正义,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陈茂林与被执行人邵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正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茂林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邵正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得知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正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3月22日,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邵正义在2017年4月7日前迁出房屋。被执行人邵正义逾期未迁出位于江津区双福新区罗盘还房9号楼1单元11-4号房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正义的父母、儿子儿媳及孙子共五人居住在上述房屋。邵银龙(系邵正义儿子)提出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70000元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付款细节仍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强制交付房屋。2017年6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邵银龙达成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强制交付房屋,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