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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树青与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青,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741号原告:张树青,男,汉族,1983年9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晓玲,系沧县冀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住所地沧州市长芦北大道**号。负责人:曹建彬,该车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青与被告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