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树青与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青,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741号原告:张树青,男,汉族,1983年9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晓玲,系沧县冀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住所地沧州市长芦北大道**号。负责人:曹建彬,该车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青与被告南皮县聚隆运输车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