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晨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雅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奚源包继勇甘肃金豪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晨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雅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奚源,甘肃金豪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晨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雅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奚源。被执行人:甘肃金豪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继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包继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晨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雅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奚源,包继勇,甘肃金豪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雅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奚源,包继勇,甘肃金豪钢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晨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宗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