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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迟洪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迟洪祖,孙利云,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负责人程熙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迟洪祖,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利云,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617室。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迟洪祖、孙利云、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