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哲、张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张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哲,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10月4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飞,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哲、张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哲、张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哲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一带民房开设流动赌场,吸引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张哲负责整个赌场运转并联系参赌人员,同时雇佣被告人张飞替赌场接送客人、望风。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的比例抽取头薪。经查,被告人张哲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达十余场,每场参赔人员至少十人,抽取头薪达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飞为赌场望风三场,每场参赌人员达十余人,从中获利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哲、张飞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张飞系从犯,且案发后有坦白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哲、张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哲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一带民房开设流动赌场,吸引人员参与赌博。张哲负责运转、管理赌场并联系参赌人员,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庄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头薪,同时雇佣被告人张飞替赌场接送客人及在赌场望风。经查,被告人张哲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达十余场,每场参赔人员至少十人,并抽取头薪达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张飞为赌场望风三场,每场参赌人员达十余人,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张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4日被告人张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哲、张飞及同案犯陈显洪、张某1、张某2的供述,证人施某、项某、张某3、王某、范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哲、张飞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张哲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张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追缴被告人张哲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及被告人张飞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周建华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璧玮代书 记员 王莎妮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