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行至舞阳县城煤建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庄某证言,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桑某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郭军丽审 判 员 刘琳飞人民陪审员 李庆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