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壁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45号原告: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法定代表人:韦汝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吴壁辉,曾用名吴西先,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开中书 记 员 杨秀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