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传峰、顾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峰,顾冬武,孙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614号申请人:周传峰,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田玲,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冬武,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孙雪飞(系顾冬武之妻),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周传峰诉被申请人顾冬武、孙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传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冬武、孙雪飞购买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公园7幢2单元25层3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常嵩(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F×××××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传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顾冬武、孙雪飞购买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公园7幢2单元25层3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查封常嵩所有的鄂F×××××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