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红星、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星,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星,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后岩后村振兴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70681470。法定代表人倪宣东。申请执行人王红星与被执行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材料款等合计3797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