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李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18号被执行人李明,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被执行人李明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175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75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