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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玉萍与刘华伟、林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萍,刘华伟,林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526号原告周玉萍,现住扶余市。被告刘华伟,现住扶余市。被告林亚杰,现住扶余市原告周玉萍诉被告刘华伟、林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玉萍、被告林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办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林亚杰系亲属关系。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2016年4月5日被告林亚杰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出具欠据一枚,病约定2016年春节前结清。后到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借据一枚。用以证实2016年4月5日被告林亚杰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年前付清。被告刘华伟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被告林亚杰辩称:借钱的事情属实,是我从原告母亲手中拿的3万元,但用钱的是我弟弟,现在我弟弟没有给我钱,我就没办法还钱。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16年4月5日被告林亚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至今尚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的辩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亚杰当庭认可向原告借款且尚未偿还的事实,故被告林亚杰依法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被告刘华伟与林亚杰系夫妻关系,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亚杰所借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华伟与被告林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周玉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