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625常州旋轴机电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重型拉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旋轴机电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重型拉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25号之一原告:常州旋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中路29号3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安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良、李亮,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重型拉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法定代表人:周晓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旋轴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重型拉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旋轴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56元由常州旋轴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