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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甘肃豪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某某;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京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65号申请人: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甘肃豪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夏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不详。被申请人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甘肃京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甘肃豪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某某、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京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甘肃凯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9号(25)4幢14-10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豪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某某、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京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甘肃凯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9号(25)4幢14-10房产。(产权证号:白房权证白银区字第1527**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