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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文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文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610号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志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发、刘小楠,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文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秀娥审 判 员  杨明金人民陪审员  王冬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瑞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