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尚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尚容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尚容,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8日被乐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尚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尚容及辩护人陈先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吴���容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之后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引诱他人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购买“云讯通”股权。具体方法为,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云讯通”网站会员,获得虚拟的“电子币”、“云讯通”股权,介绍他人加入,即可以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推荐奖励”、“对碰奖励”等报酬。2016年4月起,被告人吴尚容直接介绍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并伙同唐某某在乐至县地区推广“云讯通”,通过线上建立微信群或进微信群发消息和视频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推广“云讯通”。2016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尚容到乐至县天池镇维多利茶楼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推广“云迅通”。后唐某某直接推荐了牟某某、黄某1、李某1等人加入“云讯通”,牟某某、黄某1又分别推荐了阳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加入“云讯通”。至案发时通过吴尚容直接或间接推荐加入“云讯通”成为会员或者股东总人数在33人以上,层数在3级以上。被告人吴尚容为其直接或间接推荐的下线在“云讯通”网站注册登记并收集下线缴纳的传销资金转移至其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被告人吴尚容于2016年10月3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尚容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尚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陈先春的辩护意见是鉴于被告人吴尚容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尚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印件、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宝)、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证人唐某某、黄某1、宋某1、牟某某、李某1、陈某某、胡某某、杨某1、刘某某、黄某2、邹某某、王某1、梁某某、王某2、冯某某、杨某2、江某某、邓某1、卓某某、王某3、龚某某、蒋某某、宋某2、徐某1、杨某3、杨某4、杨某5、徐某2、阳某某、李某2、倪某某、杨某6、文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贺某某、邓某1的证言、到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尚容伙���他人宣传、推广“云讯通”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会员费或股东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尚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尚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先春请求对被告人吴尚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吴尚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尚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尚容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人民陪审员 唐行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邓红英书记���周鑫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