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世春、白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世春,白悦,王世胜,王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3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春,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白悦,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世胜,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强,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世春、白悦、王世胜、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