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X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41号罪犯XXX,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第1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2015年1月27日以(2012)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632号、(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5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参加庭审,辽宁省锦州监狱派出代表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同意对罪犯XXX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5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