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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彦江诉被告黑龙江祥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江,黑龙江祥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875号原告:孙彦江被告:黑龙江祥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彦江诉被告黑龙江祥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彦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彦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6.40元,减半收取2433.2元,由原告孙彦江负担。审判长  丛文权审判员  王喜亮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