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晓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晓红,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滑县。2015年4月13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9月1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晓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晓红及其辩护人付慧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冯晓红在滑县道口镇解放路桥南“桥头水果干果副食商行”店内,趁被害人杨某在店外招呼客人、店内无人看管之机,将店内柜子里的5000元现金盗走,走出店门口假意询问水果价格后离开,走了几米后,因形色异常被杨某拦住,当场在冯晓红身上搜出被盗现金5000元,杨某随后报警,冯晓红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晓红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冯晓红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晓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盗水果店照片,被盗现金照片;2.被告人冯晓户籍信息,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协管员谢某、程某书写的证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出具的《异常户口注销证明》,冯晓红盗窃一案视频监控工作记录;3.证人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晓红的供述与辩解;6.豫平原司鉴所【2017】精鉴字128号《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截取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晓红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晓红之前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四次,仍不知悔改,应从重处罚。被告冯晓红当庭认罪悔罪,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考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晓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