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彩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彩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57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愈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罗彩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彩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