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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才华、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华,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9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才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晓燕,女,哈尼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文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晓飞,女,白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陶卫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邓金忠,男,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才华、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奋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被告人李晓燕的辩护人张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苏晓飞将网友即被害人陈某骗到广东省韶关市,并伙同被告人李晓燕到韶关东站接到被害人陈某,当天22时许将其带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在曲江区马坝镇安山村委会红联村一出租屋的窝点。被告人李才华作为该传销窝点的家长,组织安排被告人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及同案人马润江(另案处理)对陈某进行看守,以限制通话等方式控制陈某的人身自由,要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被告人李才华威胁陈某说考察不清楚就别想离开,被告人李晓燕负责对陈某进行上课洗脑,苏晓飞负责和陈某聊天做其思想工作,陶卫成负责做陈某的师傅对他贴身看管并负责其安全工作,邓金忠负责协助看守陈某。同月10日,陈某被迫按李才华的意思将其建设储蓄银行卡交给苏晓飞,并将密码告诉苏晓飞;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才华、苏晓飞持该银行卡到马坝镇政府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取出陈某银行卡的人民币15500元,由陈某将该款连同其身上的现金100元共15600元交给被告人李才华,“加入”了该传销组织。2016年10月12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传销窝点抓获被告人李才华、苏晓飞、李晓燕、陶卫成、邓金忠及同案人马润江,解救出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才华、苏晓飞、李晓燕、陶卫成、邓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账、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人马润江的供词,被告人李才华、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华、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为发展传销成员而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的人身自由,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才华辩称其没有逼被害人陈某加入传销组织,经查,被害人陈某被骗到传销窝点被控制人身自由,继而交出银行卡,由被告人李才华、苏晓飞取出其银行卡里的人民币15500元连同其身上的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才华及其所签的“自愿”加入该组织,均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而为,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故被告人李才华的辩解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晓燕的辩护人辩称其是初犯,属从犯,认罪,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要求从轻处罚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才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晓燕、苏晓飞、陶卫成、邓金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才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一日止。)二、被告人李晓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止。)三、被告人苏晓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止。)四、被告人陶卫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止。)五、被告人邓金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刘诒满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