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左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左故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444号原告:王涛,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左故忠,男,汉族,宿州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左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张西勇审 判 员 赵 慧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