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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左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左故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444号原告:王涛,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左故忠,男,汉族,宿州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左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张西勇审 判 员  赵 慧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