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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继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2017)浙0106执3033号楼宝塔;程卫强;程初月:你于2017年06月28日申请执行楼宝塔;程卫强;程初月与吴继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三、本案执行标的为185500元,按规定应交执行费用2683元,申请执行人可不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直接收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申请人签收:××××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