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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委赔监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有利申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委赔监25号张有利:你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3法赔3号决定,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将你诉河北邢台地区林产品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生活福利处、辽宁省辽阳市粮油贸易总公司两起案件的卷宗丢失,造成你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据此,你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丢失你的诉讼材料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请求国家赔偿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3法赔3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