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保煜与李德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保煜,李德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6号原告:姜保煜,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李德山,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原告姜保煜与被告李德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姜保煜诉称,2004年7月5日,定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破产清算组向社会发布公告,决定将定兴县油棉加工厂厂房、土地公开竞卖,后原、被告以被告名义合伙购买定兴县油棉加工厂厂房及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房。后经双方协商,将位于原定兴县油棉加工厂东南位置东西长约20.7米,南北约39.2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诉致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定兴油棉加工厂东南位置东西长约20.7米,南北约39.2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姜保煜为该院正式干警,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申请自行回避。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姜保煜系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产生合理怀疑,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应予以回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