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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文强、石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强,石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证件号码132124197909221518。被执行人石晓亮,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邱县。张文强与石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0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晓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文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政工资予以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30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