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遵义市楚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楚源建筑物资租赁站,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楚源建筑物资租赁站。地址: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磷肥厂。注册号:520302600133988。经营者杨威。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法定代表人杜清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楚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金679415元及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95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支付10万元执行款。经查,该公司承建的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水岸尚城项目因系问题楼盘,无法向发包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闻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