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宝强、天津鸿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宝强,天津鸿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异58号案外人:郭惠骞,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董宝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鸿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44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宝强与被执行人天津鸿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中,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郭惠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萍审 判 员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范俊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