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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张作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张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85439057-5。负责人:林文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作民,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福州五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作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2688.03元及利息、滞纳金;2、请求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即闽A×××××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作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作民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张作民的财产线索,并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张作民的房产、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张作民名下闽A×××××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本院已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车辆所有权(冻结期限至2019年3月22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并请该所在办理上述车辆业务过程中协助扣押上述车辆,但目前尚未能扣押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作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福州五一支行,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福州五一支行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作民新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张作民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李思三代理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冬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