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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古苗苗,陈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被执行人:王定,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古苗苗,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陈见军,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定、古苗苗、陈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后,现该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陈见军银行存款64300元,目前三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执16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