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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红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超,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6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1时20分,被告人赵红超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郑登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芦沟街岳村镇敬老院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豫B×××××号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赵红超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红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赵红超血醇含量为242.88mg/100ml。被告人赵红超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梁某1、梁某2证言,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红超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红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红超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赵红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为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红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红超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梁 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