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丙仁、白仙开、薛丙明、吕转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丙仁,白仙开,薛丙明,吕转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2民初861号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民董事长地址:交城县天宁街被告薛丙仁,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白仙开,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薛丙明,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吕转虾,女,1971年12月11日生,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丙仁、白仙开、薛丙明、吕转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薛丙仁、白仙开的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延蓉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人民陪审员 穆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