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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115号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入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炜。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