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建文与刘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文,刘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720号原告廖建文,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歘,住长沙县。被告刘沙,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长沙县。原告廖建文与被告刘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廖建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建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