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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春娟、王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娟,王丽君,王志国,陈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娟,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陈舒,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受理的王春娟与王丽君、王志国、陈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袁修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