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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诉魏某某等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128号原告冯某,男性,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性,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性,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魏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4-06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